去年6月,唐某以 USDT 向钱某、袁某二人出借40万元,并签署《借条》。约定到期后,钱某、袁某未依约还款,唐某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,主张其已以 USDT 代替人民币进行交付,并提供 USDT 提币记录,要求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虽出具了《借条》,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交付凭证,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,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据办案法官介绍,比特币、以太币、USDT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(浙江法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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