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 月 5 日,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“以案释法”指出,“AI 换脸”是否侵害肖像权,法院认为身体形象可识别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江北新区法院普通民事团队一级法官潘振飞表示,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,须具有充分指向性。“AI 换脸”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操纵、修改视频、影像数据,对特定个体的面部形象、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,又将其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、拼凑,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图像、视频,破坏了人的特定空间性、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。对于“AI 换脸”后的身体形象而言,虽然其所对应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,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、装饰装束、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,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,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,受肖像权制度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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